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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二条释义?
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主要涉及化妆品的贮存和运输方面的监督管理。具体条文如下:

第六十二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、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、检查、制止、报告等管理义务的,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,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

化妆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、贮存运输化妆品等管理义务的,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生产者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化妆品生产、经营相关信息,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,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