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方式是 书面申诉。申诉人需要向监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诉书,详细说明申诉的理由和请求。监察机关在收到申诉书后,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情况进行处理。
具体流程如下:
受理条件:
申诉书符合要求,并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,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受理,并告知申诉人。
管辖问题:
如果申诉案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,会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单位,并告知申诉人。
不符合条件:
如果申诉不符合条件或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,不予受理,并将理由告知申诉人。
内容不符合规定:
如果申诉书所载内容不符合规定,将申诉书发还申诉人,限期补正。
此外,对于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,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(党组)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;需要复议复查的,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。申诉办理部门会成立复查组,调阅原案案卷,必要时进行取证,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,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,作出复议复查决定,并告知申诉人。
建议申诉人在提交申诉时,确保申诉书内容完整、准确,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,以便监察机关能够及时、公正地处理申诉。